教育部於 113 年 5 月 29 日發布 「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旨在規範教育人員與學生在性或性別互動上的「人際關係界線」,核心精神在於禁止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之親密關係(即嚴禁校園不當師生戀)。
以下為本指引的核心要點與防治規範:
一、 核心法規依據
本指引主要對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 條及第 21 條,以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8 條規定:
對未成年學生: 校長或教職員工一律不得與未成年學生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對成年學生: 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工作機會時,若具備地位、知識、年齡、資源等「不對等權勢關係」,亦不得與成年學生發展上述親密關係。
二、 互動界線防治指引
為協助教育人員自我審查,指引規範校內人際互動應遵守下列原則:
公平對待: 對待學生應一視同仁,避免過度偏愛或差別對待。
專業限縮: 與學生的關係應嚴格限縮在教學、輔導、合理管教等專業層面,不應延伸為私下親密互動。
自我省察: 應經常檢視與學生互動之言行模式,發現有踰矩傾向時須及時修正。
主動陳報: 若發現自身與學生的關係有違反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並陳報學校處理。
三、 學校落實與行政配合
根據教育部函釋,各級學校必須落實下列行政配合:
納入聘約: 學校必須將此「防治指引」以附錄形式納入教職員工聘約中。
學生手冊: 相關倫理規範與防治規定應同步公告並登載於學生手冊。
不以權勢為限: 只要事件有一方為學生,即便無權勢不對等關係(如行政工友與不同科系學生),只要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皆屬規範範疇。
四、 違反規範之罰則與後果
若教職員工違反性或性別相關之專業倫理,將依情節輕重面臨處分:
行政處分: 輕者依法課予罰鍰或行政懲處。
終止聘約: 重者面臨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
管制任用: 情節重大者將通報列管,終身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