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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

新生入學

本校學區
學區詳述
本校非自由學區學校,欲就讀本校者,該學生之戶籍必需在以下區域內
  • ▹忠仁里全部
  • ▹東寧里 4~8 鄰
  • ▹民安里 1~8 鄰
  • ▹六安里 2~8 鄰,第 1 和第 9 鄰與佳里國小共同學區(淡藍色部分)

新生報到注意事項

臺南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要點

新生線上報到日期: 3 月 29 日至 4 月 15 日止,不要超過時間哦,請參考說明手冊來操作

113 學年度新生實體報到日期
3 月 29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至下午 4 時
3 月 30 日(星期日)上午 8 時至中午 12 時

參加實體報到的同學的家長,也要上新生線上報到網站登打資料喔,以免無法參加常態編班。

  • 1.請務必攜帶入學通知書及戶口名簿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當場歸還,影本留校存查)。
  • 2.「學生基本資料調查表」請事先填寫完畢後,並在報到當天繳交。
  • 3.「母語選課單」請事先填寫完畢後,並在報到當天繳交。
  • 4.依「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特殊需求學生於常態編班前可依學生法定代理人意願註記同班或不同班,但不得指定班級。你可自行下載申請書填寫,於報到日繳交。

新生入學注意事項

  • 1.市府於每年 7 月底或八月初進行全市電腦編班作業,編畢會將名單公布於網路或川堂和各班教室,請家長可前往瀏覽。
  • 2.學校將於開學前二週寄送新生入學通知相關的文件,請家長注意信箱。
  • 3.從 111 學年度起,本校學雜費及其他費用繳納(如註冊費、午餐費、課後社團..等),將使用臺灣銀行繳費系統;學校會開立繳款單,家長屆時只需拿著繳款單至郵局或便利超商繳費即可;亦可利用信用卡或臺灣 Pay 等多元管道繳費,但請務必注意繳款單上的繳費期限。
  • 4.午餐需要的餐盒,請自行購買;購買服裝請聯絡金津天然水實業有限公司。營業時間:週一~週六 09 : 00~20 : 00 ,星期日休息

    地址: 佳里區進學路 306 號 電話: 0934-449-101

  • 5.開學日新生不供應午餐,第二日起始恢復正常。

轉出&轉入

臺南市國民小學學區一覽表

轉入
轉出
  • ▹攜戶籍證明及轉學證明書至本校辦理。
  •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免遷移戶籍辦理轉學:
  • (一)經社政機關、司法機關或本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 定安置之保護個案。
  • (二)戶籍所屬學區內之總量管制類型學校,因學生人數額滿協助轉入他校之 學生。
  • (三)學校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需設籍本市)申請轉入其現職服務學校 就讀。
  • 購買服裝請聯絡金津天然水實業有限公司。營業時間:週一~週六 09 : 00~20 : 00 ,星期日休息

    地址: 佳里區進學路 306 號 電話: 0934-449-101

  • ▹餐具請自行準備
  • ▹學生因家庭戶籍遷移,並有居住事實者,得辦理轉學。
  • ▹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應繕具轉學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就 讀學校申請轉出:
  • (一)辦妥遷徙之戶籍證明文件。
  •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三)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 ▹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應出具委託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其他特殊情形

項目 辦法 細則
本國籍學生境外(大陸以外地區)返臺、來臺就學編年級事宜 1.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2.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1. 衡酌其國外居留時間、在境外教育條件及在校成績表現等因素,將學生編入適當年級就讀,以維護學生最佳受教權益。
2. 得參酌學生申請入學時所附成績證明文件予以銜接就讀,或由學校評估檢視其學習成就,將其編入適當程度年級就讀。
3. 充分與師生家長溝通說明編入年級及補救教學措施及精神,確保學生獲得良好學習效果。
4. 學生就讀年級與就學年齡不符者,請行文本局核可。
5. 學校就學生各方面審慎評估其適當就讀年級後,不得再調轉就讀年級,請與家長充分溝通說明。
學生自大陸來臺或返臺就學 1.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2.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一、大陸學歷採認作業:(大陸學歷採認問題請洽教育局)
(一)依學生身分類別檢附下列資料至本局辦理:
1.學生國籍為大陸籍:
(1)大陸學歷證件正本(畢業證書或歷年成績單)。
(2)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公證書)。
(3)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
(4)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探親或依親證明等文件。
(5)2 吋照片 1 張。
2.學生國籍為中華民國籍:
(1)大陸學歷證件正本(畢業證書或歷年成績單)。
(2)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公證書)。
(3)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
(4)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5)2 吋照片 1 張。
二、家長持本局採認之文件及健康檢查證明逕向其學區學校申請入學。
外國學生臺來就學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1.外國學生,指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僑生身分者。
2.依據該法第 20 條,在臺已有合法居留身分,申請入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外國學生,應檢具合法居留證影本、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外國學校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逕向其住所學區之學校申請。
3. 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得免檢具學歷證明文件。
僑生來臺就學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1.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
2.申請就讀國小者,由僑委會轉送教育局辦理分發;申請就讀國中者,由僑委會轉送教育部辦理分發。
港澳學生來臺就學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1.港澳居民應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六年以上者。
2. 港澳居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期間,其每曆年在台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 120 日。
3. 檢附香港或澳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其以中、英文以外之語文製作者,應加附經驗證之中文譯本。
4. 申請就讀國小者及國中者,向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常態編班

  • ▹今年小一新生、2升3、4升5重新編班,教育局統一於 7 月 31 日於麻豆、長安國小舉行全市電腦編班。
  • ▹需要轉學的家長請於 7 月 5 日以前完成。
  • ▹常態編班註記:雙(多)胞胎學生是否同班、同名同姓是否同班、因霸凌事件確有與其他學生不同班之需求者、註記身障生導師、導師及其子女不同班,若有上述事項請於 6 月前通知註冊組辦理。
  • ▹依「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若為雙(多)胞胎、兄弟姊妹因年頭年尾或早讀晚讀而同屆或身心障礙學生與同儕編為同班申請,可於重編班前二個月(6月份)下載申請書,填完後繳交至教務處註冊組。

畢業生

  • ▹學生畢業成績須三大學習領域成績達丙等以上,或應屆畢業當學期成績有三大學習領域丙等以上,且日常生活表現良好,並經學校審核通過,始發給畢業證書;未達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書。但有特殊情形經學校審查通過同意其畢業者,不在此限。本項規定自一百年八月一日前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之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標準如下:
    1.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2.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證書申請

  • ▹若畢業生畢業(修業)證明遺失需補發,請攜帶該生身份證及印章至本校辦理;經查證確為本校畢業,予以補發「畢業(修業)證明書」。
  • ▹成績證明書申請
    以聯絡簿告知級任老師協助申請或逕至教務處註冊組填寫登記簿申請。
  • ▹在學證明書申請
    以聯絡簿告知級任老師協助申請或逕至教務處註冊組填寫登記簿申請。

學產急難救助金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學生及幼兒急難慰問金之發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對象: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級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以下簡稱幼兒)。但不包括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 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或年齡滿二十五歲之學生。 三、 學生或幼兒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 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 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 因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 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3. 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 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四) 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前項學生或幼兒之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不予核給。但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 每人每年依第一項各款事由申請,以核給一次為限;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如父母雙方發生第一項第三款各目同一事故者,以累計方式核發。
四、 符合前點所定條件之學生及幼兒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慰問金:
(一) 申請時間、辦理方式: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屬學校或幼兒園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申請單位專案報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 審核: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於前款申請提出之日起一個月內彙整申請案,送本部指定之學校辦理初審後,由本部辦理複審後核定。
(三) 撥款:本部核定後,應函知指定學校辦理撥款轉發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