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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查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外之教育人員無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適用,於涉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事件經調查屬實後,學校僅能核予考核辦法所訂懲處以外之告誡措施,並參酌本局 105 年 5 月 4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50430051 號函,將該師列入爾後再聘參據,先予敘明。
二、為一致性規範告誡之方式,本局訂定「書面告誡函範本」(如附件),其適用時機如下:
(一)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首次不當管教學生且未致傷,或經令其改善而已有改善時。
(二)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學生屬實,但未達「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或「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之情形時。
(三)上開 2 項身分以外之教育人員: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學生屬實時。
三、貴校倘有發布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事件之書面告誡函,於函報本局全案處理資料時,應併附書面告誡函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