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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坤霖 - 疫情相關訊息 | 2022-01-03 | 點閱數: 238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日表示,由於國際疫情持續嚴峻及 Omicron 新型變異株之威脅增加,考量國內 COVID-19 疫苗接種量能尚屬充足,為積極防範社區傳播風險,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權管場所場域之工作人員及從業人員,屬於維持醫療及防疫量能者、高接觸風險工作者、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者(即 COVID-19 公費疫苗接種對象第 1 、 2 、 3 、 7 類對象),以及矯正機關、殯葬場所工作人員等(詳如附件),因工作或服務性質具有「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保持社交距離」之特性,將強化上述人員 COVID-19 疫苗接種規範,共同維護國人健康安全。規範原則如下:
一、上述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權管場所場域工作人員/從業人員皆應接種 COVID-19 疫苗 2 劑且滿 14 天(最晚應於 110 年 12 月 17 日前接種第 2 劑疫苗);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 2 劑疫苗且滿 14 天,應提供自費 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二、倘人員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且持有 3 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 3 個月後,儘速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
三、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每週 1 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增加 1 次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