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wnload 113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繼續任用人員,另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者,自111年12月30日起,得依同法第17條第2項序文及第1款規定,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pdf1) 113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繼續任用人員,另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者,自111年12月30日起,得依同法第17條第2項序文及第1款規定,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