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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洪嘉莉 - 人事 | 2025-10-07 | 點閱數: 83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9 月 2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420320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請各校配合辦理,並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之教師,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於 3 個月內申請依該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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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4E1047241-01-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