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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信義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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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入學

本校學區 學區詳述
本校非自由學區學校,欲就讀本校者,該學生之戶籍必需在以下區域內
  • 忠仁里全部
  • 東寧里 4~8 鄰
  • 民安里 1~8 鄰
  • 六安里 2~8 鄰,第 1 和第 9 鄰與佳里國小共同學區(地圖淡藍色部分)

新生報到注意事項

臺南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要點(PDF)

115 學年度新生線上報到日期:3 月 20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至 3 月 28 日上午 9 時,請上 新生線上報到網站 操作方法請參閱線上手冊(PDF)

逾時,請攜帶戶口名簿於本校上班時間到教務處註冊組辦理報到。

新生入學注意事項

  1. 市府於每年 7 月底或 8 月初進行全市電腦編班作業,編畢會將名單公布於網路或川堂和各班教室,請家長前往瀏覽。
  2. 學校將於開學前二週寄送新生入學通知相關文件,請家長注意信箱。
  3. 從 111 學年度起,本校學雜費及其他費用繳納(如註冊費、午餐費、課後社團等),將使用臺灣銀行繳費系統;學校會開立繳款單,家長只需持繳款單至郵局或便利超商繳費即可;亦可利用信用卡或臺灣 Pay 等多元管道繳費,請務必注意繳費期限。
  4. 午餐所需餐盒請自行購買;購買服裝請聯絡 金津天然水實業有限公司
    地址:佳里區進學路 306 號  電話:0934-449-101  營業時間:週一至週六 09:00–20:00,星期日休息
  5. 開學日新生不供應午餐,第二日起恢復正常。

轉出 & 轉入

項目 辦法 細則
本國籍學生境外(大陸以外地區)返臺、來臺就學編年級事宜 1. 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1. 衡酌其國外居留時間、在境外教育條件及在校成績表現等因素,將學生編入適當年級就讀,以維護學生最佳受教權益。
2. 得參酌學生申請入學時所附成績證明文件予以銜接就讀,或由學校評估其學習成就,編入適當程度年級就讀。
3. 充分與師生家長溝通說明編入年級及補救教學措施,確保學生獲得良好學習效果。
4. 學生就讀年級與就學年齡不符者,請行文本局核可。
5. 學校審慎評估後,不得再調轉就讀年級,請與家長充分溝通說明。
學生自大陸來臺或返臺就學 1.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2.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一、大陸學歷採認作業(問題請洽教育局)
(一)依學生身分類別檢附下列資料至本局辦理:
1. 學生國籍為大陸籍:(1)大陸學歷證件正本。(2)公證書。(3)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4)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5)2 吋照片 1 張。
2. 學生國籍為中華民國籍:(1)大陸學歷證件正本。(2)公證書。(3)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4)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5)2 吋照片 1 張。
二、家長持本局採認之文件及健康檢查證明逕向其學區學校申請入學。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1. 外國學生,指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僑生身分者。
2. 依據該法第 20 條,應檢具合法居留證影本、經驗證之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文件及成績單(非中英文者附譯本),逕向住所學區學校申請。
3. 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得免檢具學歷證明文件。
僑生來臺就學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1. 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
2. 申請就讀國小者,由僑委會轉送教育局辦理分發;申請就讀國中者,由僑委會轉送教育部辦理分發。
港澳學生來臺就學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1. 港澳居民應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六年以上者。
2. 連續居留期間,每曆年在台灣地區停留不得逾 120 日。
3. 檢附最高學歷及成績單(非中英文者附中文譯本)。
4. 申請就讀國小者及國中者,向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常態編班

  • 本校今年小一新生、2 升 3、4 升 5 重新編班,教育局統一於 7 月 31 日於新進國小舉行全市電腦編班。
  • 需要轉學的家長請於 7 月 3 日以前完成。
  • 常態編班註記項目:雙(多)胞胎學生是否同班、同名同姓是否同班、因霸凌事件確有與其他學生不同班之需求者、身障生導師安排、導師及其子女不同班。若有上述情形,請於 6 月前通知註冊組辦理。
  • 依「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符合條件者可於重編班前二個月(6 月份)下載 申請書(PDF) ,填完後繳交至教務處註冊組。

畢業生

  • 學生畢業成績須三大學習領域成績達丙等以上,或應屆畢業當學期成績有三大學習領域丙等以上,且日常生活表現良好,並經學校審核通過,始發給畢業證書;未達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書。但有特殊情形經學校審查通過同意其畢業者,不在此限。本項規定自 100 年 8 月 1 日前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 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1 日以後入學之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1.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2. 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達丙等以上。

證書申請

  • 畢業(修業)證明補發:若畢業生證明遺失需補發,請攜帶該生身份證及印章至本校辦理;經查證確為本校畢業,予以補發「畢業(修業)證明書」。
  • 成績證明書申請:以聯絡簿告知級任老師協助申請,或逕至教務處註冊組填寫登記簿申請。
  • 在學證明書申請:以聯絡簿告知級任老師協助申請,或逕至教務處註冊組填寫登記簿申請。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 台南市教育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網站
  • 114 年 4 月 1 日(星期二)至 4 月 30 日(星期三)止,請申請人完成線上申請後,於 114 年 5 月 5 日下午 4 時前,將完整申請書紙本送至申請人學區設籍學校(如附件二、三),未送交或申請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申請。
  • 為使申請人熟稔申請及賡續辦理程序,可參考 申請流程說明影片(YouTube),請各校公告於學校網站,並轉知欲申請人參考使用。

學產急難救助金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學生及幼兒急難慰問金之發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並就讀各級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在學幼兒(以下簡稱幼兒)。但不包括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或年齡滿二十五歲之學生。

三、本要點急難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如下:

  (一)學生或幼兒發生下列事故:

1.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持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者,核給二萬元。但發生意外或重大傷病之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2.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並經依法設立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二萬元。

  (二)學生或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發生下列事故:

 1.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一萬元。

 2.持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者,核給二萬元。

  3.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五千元;住院達

   七日以上者,核給一萬元。

 4.死亡者,核給二萬元。

  (三)具特殊因素之急迫性個案,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依前項各款各目申請者,每年以核給一次為限。同一家庭中之學生或幼兒以前項第二款事由為申請時,僅得核給一次。

發給急難慰問金之學生或幼兒,其家庭持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除核給第一項金額外,另核給一萬元。

四、申請急難慰問金者之家庭總收入,依第二項計算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上,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一千萬元以上,不予核給。

前項家庭總收入,依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所得額合計項目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父母或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依第一款採計。

學生或幼兒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得由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具明理由,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併送學生所屬學校或幼兒所屬教保服務機構加具意見彙整後,報本部核准者,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收入,免依前項規定予以合計。但學生已成年者,應由該學生出具書面理由或證明文件、資料辦理。

五、本要點急難慰問金之申請時間、辦理方式、審核及撥款如下:

  (一)申請時間、辦理方式: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所屬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申請單位專案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審核:各級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應於前款申請提出之日起一個月內彙整申請案,送本部委由之學校辦理研提意見後,由本部辦理審查核定。

  (三)撥款:本部核定後,應函知受委由學校辦理慰問金撥款至學生所屬學校或幼兒所屬教保服務機構,並由其轉送學生或幼兒。

具特殊因素之急迫性個案,經本部專案核准者,免經前項申請程序,得由專人致送慰問金。

六、申請人填具之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者,本部應撤銷急難慰問金核定之處分;已核撥款項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申請人限期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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