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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信義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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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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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入學

本校學區 學區詳述
本校非自由學區學校,欲就讀本校者,該學生之戶籍必需在以下區域內
  • 忠仁里全部
  • 東寧里 4~8 鄰
  • 民安里 1~8 鄰
  • 六安里 2~8 鄰,第 1 和第 9 鄰與佳里國小共同學區(地圖淡藍色部分)

新生報到注意事項

臺南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要點(PDF)

115 學年度新生線上報到日期:3 月 20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至 3 月 28 日上午 9 時,請上 新生線上報到網站 操作方法請參閱線上手冊(PDF)

逾時,請攜帶戶口名簿於本校上班時間到教務處註冊組辦理報到。

新生入學注意事項

  1. 市府於每年 7 月底或 8 月初進行全市電腦編班作業,編畢會將名單公布於網路或川堂和各班教室,請家長前往瀏覽。
  2. 學校將於開學前二週寄送新生入學通知相關文件,請家長注意信箱。
  3. 從 111 學年度起,本校學雜費及其他費用繳納(如註冊費、午餐費、課後社團等),將使用臺灣銀行繳費系統;學校會開立繳款單,家長只需持繳款單至郵局或便利超商繳費即可;亦可利用信用卡或臺灣 Pay 等多元管道繳費,請務必注意繳費期限。
  4. 午餐所需餐盒請自行購買;購買服裝請聯絡 金津天然水實業有限公司
    地址:佳里區進學路 306 號  電話:0934-449-101  營業時間:週一至週六 09:00–20:00,星期日休息
  5. 開學日新生不供應午餐,第二日起恢復正常。

轉出 & 轉入

項目 辦法 細則
本國籍學生境外(大陸以外地區)返臺、來臺就學編年級事宜 1. 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1. 衡酌其國外居留時間、在境外教育條件及在校成績表現等因素,將學生編入適當年級就讀,以維護學生最佳受教權益。
2. 得參酌學生申請入學時所附成績證明文件予以銜接就讀,或由學校評估其學習成就,編入適當程度年級就讀。
3. 充分與師生家長溝通說明編入年級及補救教學措施,確保學生獲得良好學習效果。
4. 學生就讀年級與就學年齡不符者,請行文本局核可。
5. 學校審慎評估後,不得再調轉就讀年級,請與家長充分溝通說明。
學生自大陸來臺或返臺就學 1.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2.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一、大陸學歷採認作業(問題請洽教育局)
(一)依學生身分類別檢附下列資料至本局辦理:
1. 學生國籍為大陸籍:(1)大陸學歷證件正本。(2)公證書。(3)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4)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5)2 吋照片 1 張。
2. 學生國籍為中華民國籍:(1)大陸學歷證件正本。(2)公證書。(3)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4)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5)2 吋照片 1 張。
二、家長持本局採認之文件及健康檢查證明逕向其學區學校申請入學。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1. 外國學生,指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僑生身分者。
2. 依據該法第 20 條,應檢具合法居留證影本、經驗證之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文件及成績單(非中英文者附譯本),逕向住所學區學校申請。
3. 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得免檢具學歷證明文件。
僑生來臺就學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1. 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
2. 申請就讀國小者,由僑委會轉送教育局辦理分發;申請就讀國中者,由僑委會轉送教育部辦理分發。
港澳學生來臺就學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1. 港澳居民應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六年以上者。
2. 連續居留期間,每曆年在台灣地區停留不得逾 120 日。
3. 檢附最高學歷及成績單(非中英文者附中文譯本)。
4. 申請就讀國小者及國中者,向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常態編班

  • 今年小一新生、2 升 3、4 升 5 重新編班,教育局統一於 7 月 31 日於麻豆、長安國小舉行全市電腦編班。
  • 需要轉學的家長請於 7 月 5 日以前完成。
  • 常態編班註記項目:雙(多)胞胎學生是否同班、同名同姓是否同班、因霸凌事件確有與其他學生不同班之需求者、身障生導師安排、導師及其子女不同班。若有上述情形,請於 6 月前通知註冊組辦理。
  • 依「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符合條件者可於重編班前二個月(6 月份)下載 申請書(PDF) ,填完後繳交至教務處註冊組。

畢業生

  • 學生畢業成績須三大學習領域成績達丙等以上,或應屆畢業當學期成績有三大學習領域丙等以上,且日常生活表現良好,並經學校審核通過,始發給畢業證書;未達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書。但有特殊情形經學校審查通過同意其畢業者,不在此限。本項規定自 100 年 8 月 1 日前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 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1 日以後入學之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1.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2. 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達丙等以上。

證書申請

  • 畢業(修業)證明補發:若畢業生證明遺失需補發,請攜帶該生身份證及印章至本校辦理;經查證確為本校畢業,予以補發「畢業(修業)證明書」。
  • 成績證明書申請:以聯絡簿告知級任老師協助申請,或逕至教務處註冊組填寫登記簿申請。
  • 在學證明書申請:以聯絡簿告知級任老師協助申請,或逕至教務處註冊組填寫登記簿申請。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 台南市教育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網站
  • 114 年 4 月 1 日(星期二)至 4 月 30 日(星期三)止,請申請人完成線上申請後,於 114 年 5 月 5 日下午 4 時前,將完整申請書紙本送至申請人學區設籍學校(如附件二、三),未送交或申請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申請。
  • 為使申請人熟稔申請及賡續辦理程序,可參考 申請流程說明影片(YouTube),請各校公告於學校網站,並轉知欲申請人參考使用。

學產急難救助金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學生及幼兒急難慰問金之發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級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在學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但不包括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或年齡滿二十五歲之學生。

三、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學生或幼兒本身
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遭受家庭不當對待
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因父母或監護人狀況
  1. 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 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3. 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 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四)其他特殊情形
因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前項學生或幼兒之家庭總收入,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不予核給。但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每人每年以核給一次為限;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屬學校或幼兒園提出申請。
(二)審核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於申請提出之日起一個月內彙整申請案,送本部指定之學校辦理初審後,由本部辦理複審後核定。
(三)撥款
本部核定後,應函知指定學校辦理撥款轉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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